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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法院就生效判决前往社区进行判后答疑
来源:   作者:区法院   点击数:767   日期:2020-06-17   字体:【

近日,北碚法院民二庭的干警们来到歇马街道办事处,参加了歇马社区有关业主车位租赁纠纷协调会,对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已生效判决进行判后答疑。该案系原告蒋某、张某诉被告重庆某物业公司、第三人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北碚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判决。民二庭的干警在会上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向当事人释明法理、讲明情理。通过法治宣讲和互动问答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对判决的认可和对纠纷事宜在法律层面的理解,并感谢政府和法院为解决群众难题所做的工作和努力。

案情回顾:原告蒋某、张某为北碚区歇马场某商住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原签订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有权按250元/个·月的标准向建设单位交纳停车费(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也未在后续实际租赁过程中签订书面协议,后车位所有权人认为原车位租赁费用过低,于政府部门办理每月360元车位费变更备案,并通知业主调整车位租赁价格,但部分业主表示反对调价,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规约中关于租赁价格条款的效力,并向政府提出开发商应当继续按照之前合同价格出租车位的诉求。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确认该规约关于价格条款有效。

判后答疑:基于小区业主对租赁价格条款有效但无权要求开发商继续按照该价格出租表示不解,法院进一步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三十二条及二百三十六条(对应《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七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小区业主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业主临时规约》)并未约定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租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对出租方而言,仅需在解除合同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也可以因个人需求变化等因素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开发商就专有部分产权车位价格调整不属于业主自治范围,法律的谦抑性要求法律本身不能过多干预民事主体行为,更不能直接确定交易价格或交易模式,且业主和开发商都有为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而钳制对方的可能,因此关于本案中车位租赁价格的调整将取决于租赁法律关系双方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协商后的结果。经法院答疑,业主们表示将尊重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将与开发商就车位租赁价格进行友好磋商。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对审判结果不同的期待,可能会出现对于法院的最终裁判结果不理解不满意的情形。

司法“售后服务”既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也是发挥审判工作社会效果的有效手段。通过拓展完善司法建议、判后回访、以案释法等方式,竭诚做好司法“售后服务”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